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伍立纯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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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权卫律师事务所
律师名字:伍立纯 执业律所:广西权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:14503201910132600 执业年限:7年 个人简介:伍立纯律师,现任广西权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、主任律师,深耕法律行业十余年,始终以专业、严谨、务实的执业态度,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,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、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人性化服务理念,在业内树立良好口碑,赢得当事人广泛认可与信赖。 执业以来,伍立纯律师扎根法律实践一线,注重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,累计办理各类案件数百起,形成“专业精准、逻辑缜密、注重实效”的执业风格,积累了应对重大、复杂、疑难、新型案件的丰富经验。作为律所创始合伙人,他搭建律所专业化服务体系,与团队深耕核心业务,推动律所稳步发展,成为当地颇具影响力的综合性律所。广西权卫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23年6月,注册于桂林市七星区毅峰路20号,是经桂林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普通合伙制律所,汇聚专业律师,业务覆盖广泛,执业状态稳定。 专业领域上,伍立纯律师形成以刑事辩护为核心,民商事纠纷处理与企业法律顾问为支撑的多元化服务体系。刑事辩护领域,他擅长处理各类重大、复杂刑事案件,深谙诉讼流程与辩护技巧,从多维度挖掘案件突破口,曾成功为当事人争取无罪、罪轻、缓刑等有利结果,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。 民商事纠纷领域,他在合同、经济纠纷等领域造诣深厚,擅长处理各类疑难民商事案件,精准梳理案件脉络、厘清法律关系,通过诉讼或调解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、挽回损失,曾成功代理多起证据不足的买卖合同纠纷、行政确权纠纷案件,助力当事人赢得合法权益。 企业法律顾问领域,他依托专业优势,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定制化服务,践行“事前防火、事后救火”理念,提供日常咨询、合同审查、合规指导、法治体检及商业规划等服务,覆盖企业全发展阶段,帮助企业规避风险、规范管理、优化布局。 伍立纯律师法律团队分工明确、协作高效,业务涵盖债权债务、公司法、婚姻家庭、交通事故、工伤赔偿等各类案件,坚持“客户至上、专业为本”,为当事人量身定制解决方案,累计帮助数百人及企业化解法律纠纷,其个人综合评价高达5.0分,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。 执业多年来,伍立纯律师坚守职业操守,秉持“以专业赋能正义,以善良温暖人心”的理念,以精湛专业技术护航当事人,以真诚态度给予人文关怀,用专业与温暖传递法律力量,不辜负每一份当事人的信任与期盼。 服务地区:桂林 联系地址: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三里店广场毅峰大厦(毅峰路南) 擅长领域:刑事辩护、合同纠纷、债权债务、公司法、婚姻家庭 担任的职务:律所创始合伙人 重要经验总结: 1.深耕实务、融合理论,打造专业执业能力。 2.聚焦多元领域、精准定位需求,提供全方位服务。 3.坚守执业初心、强化团队协作,兼顾专业与温度。 部分成功案例展示: 案例1: 本案系行政诉讼纠纷,伍立纯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该案全程诉讼程序。案件起因是原告A与第三人因校园琐事发生争执,被告B经调查后认定原告A存在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行为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相关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,同时将原告A列入内部列管名单。原告A认为该决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自身行为并非治安管理处罚法意义上的殴打行为,且被告B作出决定前未保障其陈述、申辩等法定权利,遂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撤销该不予行政处罚决定。 案件审理历经一审、二审及再审程序。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B作出行政行为程序违法、证据不充分,判决撤销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。被告B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虽确认被告B存在程序违法情形,但认为该行为未对原告A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,判决确认案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予撤销,同时撤销一审判决。原告A不服二审判决,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,伍立纯律师在再审程序中充分举证、质证,提出案涉争执事出有因,原告A行为情节显著轻微、社会危害性极低,第三人主张的损害后果与原告A行为无因果关系,且被告B适用法律不当、未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等代理意见。 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伍立纯律师的代理意见,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人损害与原告A行为存在因果关系,原告A行为不宜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,被告B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,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。最终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,维持一审撤销被告B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,本案一、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B承担,原告A的诉讼请求得到全部支持。 案例2: 本案案由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,伍立纯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。2022年12月31日,原告A与被告B签订房屋认购书,约定A认购B开发的住宅一套,A当日支付定金20000元,认购书原定2023年1月3日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。签订认购书前,A已告知B销售人员自身款项需2023年1月底到账,销售人员承诺可延后支付首付款并诱导A支付定金,且未将认购书交付A留存。认购书签订后,双方就签约时间达成新的合意,B直至2023年1月27日方联系A,要求1月30日前签约,后又发函要求A三日内签约付款。A按要求准备履约时,因B未提前告知不能使用支付宝付款,只得将款项转至银行,双方约定2023年2月2日签约,该时间未超出B函告期限。但2月2日A到场签约时,B单方取消认购书中的按时签约折扣,变相提价,导致正式购房合同未能签订,双方协商无果后,A委托伍立纯律师诉至法院,要求B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。 庭审中,B辩称认购书非格式合同且已尽提示义务,未提价仅因A逾期取消折扣,故拒绝返还定金。伍立纯律师结合案件证据,就双方已就签约时间达成新合意、B单方变更价格构成违约等要点进行充分举证和辩论。法院经审理采信相关证据,认定双方就签约时间形成新的约定,A按约履约时,B单方取消折扣的行为构成违约。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A的诉讼请求,判令被告B双倍返还原告A定金40000元,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B承担,伍立纯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全部采纳,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 案例3: 本案案件类型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辩护案,伍立纯律师担任被告人B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。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B于2023年9月至12月经中介介绍结识上家,按上家指示前往多地办理公司注册登记,注册某公司并办理对公账户后,将账户U盾、初始密码等交给上家用于大额转账,该账户流水超四百五十万元,其中包含被害人A被骗的二十余万元,被告人B从中获利约一万八千元,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且被告人B认罪认罚,公诉机关提请法院依法惩处。 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告人B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,伍立纯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,认为被告人B主观上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客观行为也不符合该罪相关定性,同时其认知能力有限,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违法所得数额,且被告人B已被刑事拘留一个多月,已受到相应处罚,若法院认定其有罪,恳请免于其他处罚。 法院经审理,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确认,同时查明被告人B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并签署《认罪认罚具结书》。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被告人B具有坦白、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,但伍立纯律师提出的被告人B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,未予采纳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B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,同时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一万八千元,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。
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婚姻家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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